严监管:
压紧压实独董责任
两年来,监管部门对独董履职监管趋严。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统计,2024年,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的沪深上市公司独董合计85名,案例合计58例,从涉及案例数量来看,前四大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为独董未监督财务报告真实性问题、独董兼任家数披露不真实、短线交易以及未监督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除了行政责任外,实践中,还有独董被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暴露出来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田轩表示,这表明仍存在独董履职能力不足、独立性不强、责任意识薄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对独董履职的全过程监管。同时,这也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独董“严监管、强问责”的鲜明态度,有助于进一步警示市场,督促独董切实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合规意识和勤勉尽责水平,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如何进一步督促独董履职尽责?田轩认为,需从制度设计、资源保障、方式安排、监督问责等方面提供具体路径。首先,完善独董提名机制,细化“独立性”认定标准,同时优化独董履职评价体系,增强独董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强化独董履职所需的信息获取与专业支持,确保其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同时建立独董与中小股东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再次,优化履职方式,探索建立独董“履职日志”制度,形成可追溯、可评价的履职记录,增强履职行为的规范性与透明度。最后,加强对独董履职情况的监督,并加大对独董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履职边界与问责标准,健全独董履职信用记录机制,强化法律威慑与行业约束。
陈运森表示,在新形势下,独董要掌握更加复合的专业能力,既要掌握会计、法律知识,也要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和行业知识,还要掌握资本市场相关知识;同时,需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关注各类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关键事项。
(责编:杨曦、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