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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打赏有效但主播基于婚外情私下受赠部分应返还
来源: | 作者:cctvzfw | 发布时间: 2021-08-09 | 27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裁判根据网络直播打赏的形态不同分别采纳了“服务合同说”和“赠与合同说”。对于用户通过直播网络平台购买虚拟道具打赏主播的行为,判决采纳“服务合同说”的观点;对于用户通过私下渠道打赏主播的行为采纳“赠与合同说”,在平衡鼓励科技发展、商业利益和落实社会责任之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旗帜鲜明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理念,对于积极传播正能量,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落实打赏限额和打赏延期支付制度的直播平台的网络打赏,应该从保护网络直播新业态、保护网络直播参与者各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采纳”服务合同说”,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于采取鼓励用户非理性“打赏”的运营策略,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或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的网络打赏,应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依法保护用户在服务合同中的撤销权;对于用户通过私下渠道打赏给主播个人的财物,应当采取“赠与合同说”,对于较大数额的打赏应当允许夫妻一方行使撤销权或未成人的监护人行使撤销权。通过这样的裁判活动,引导技术、商业活动塑造健康的精神情趣,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切实实现技术的应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责编:邹菁、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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