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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打赏有效但主播基于婚外情私下受赠部分应返还
来源: | 作者:cctvzfw | 发布时间: 2021-08-09 | 27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判决解析

  用户对主播的赠与行为无效

  主播提供直播表演不能强制观众打赏,但是主播在直播中付出劳动,除了获得用户认可产生精神愉悦外,通过直播活动获利是重要目的,观众用户打赏的目的是获取更好地观看体验,因此,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就本案而言,徐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针对不特定某网络直播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贺某观看徐某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用户为了打赏主播,需要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充值购买“快币”,再将“快币”购买为虚拟道具进行打赏。平台不仅提供充值购买虚拟道具服务,还提供观看直播服务、搜索服务、游戏服务,个人中心等网络技术服务。同时,直播平台通过对用户给主播打赏的提成、广告收入等途径获取收益。因此,应认定贺某与某网络直播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而后来,贺某与徐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某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因此,艾某基于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徐某享有连带债权,有权要求徐某返还全部赠予财产。

  ■延伸思考

  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关系分析

  一、某网络直播公司与徐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主播注册使用某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功能以其同意平台单方制定的《某网络直播规范》及《主播注册条款》为前提。《主播注册条款》中包含了主播获取的收益为直播中获得的礼物折现收益的50%,某网络直播公司向主播支付收益,主播与某网络直播平台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等内容。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法律关系建立之前某网络直播公司已明确表示其与主播徐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从实质要件分析,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至少要具备以下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徐某开直播播出内容、表演形式等均不受某网络直播平台约束,徐某也无需遵守某网络直播公司针对内部员工的规章制度。综上,某网络直播公司与徐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某网络直播公司为徐某提供直播媒介和收益通道,代主播收取收益等服务,同时以抽取打赏提成的形式获取报酬,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二、因夫妻一方网络打赏数额巨大引发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保护法律问题思考。如果网络打赏明显超出一般个人正常的娱乐消费需求或者明显超出打赏者家庭收入能够承受的消费水平,则应认定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范畴,可能涉及损害夫妻财产共有权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官认为,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的网络打赏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权益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权益。但是,即便夫妻一方明显超出家庭经济能力的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必然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财产。夫妻一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打赏行为是否超出双方家庭经济能力,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的实质性审查和判断,显然超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范围。因此即便是夫妻一方通过网络打赏挥霍共同财产,甚至恶意损毁共同财产,也属于夫妻之间内部法律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应该承担返还义务。

  ■专家点评

  网络直播打赏——

  在科技、商业与社会责任间探索规制之道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张西安

  网络直播打赏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鼓励模式,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用户自愿通过电子支付向网络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然后进入直播间,使用虚拟货币购买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虚拟道具,根据喜爱程度打赏给主播虚拟道具,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按照协议比例分得虚拟道具的对应价值; 第二种是用户通过私人渠道,向主播私人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转账打赏。网络直播打赏特殊的运营、营利方式与一些用户的随意消费惯性、在线快捷支付流程相结合,带来诸多直播打赏纠纷。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涉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是界定主播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户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关系,存在“服务合同说”和“赠与合同说”不同的观点。“服务合同说”的主要观点是主播通过表演对用户发出订立服务合同的要约,用户非短暂停留行为表示默示接受主播提供表演服务的要约,构成对要约的承诺,此时用户与主播之间形成服务合同,主播的表演对用户形成债权,债权的消灭需要用户的打赏进行清偿。“赠与合同说”认为主播进行表演或者向用户提出打赏请求是在向用户发起订立赠予合同的要约邀请,用户赠送虚拟礼物或支付财产是对主播发出订立赠与合同的要约,主播接受虚拟礼物或财产即为承诺,此时用户与主播之间成立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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