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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正职负责人与副职负责人同时出庭的,由正职负责人履行出庭负责人职责,副职负责人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可以充分体现被诉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的高度重视,以及化解矛盾的真心诚意。本案中,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副局长全程参与行政应诉过程,在充分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出庭且出声”“出庭出效果”,表明让胡路区住建局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对法律尊崇敬畏,勇于接受法律监督。同时,大庆中院合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使庭审更加公开透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发挥出庭审功能的最大化,实现了庭审效果的最优化。
三、王某某诉吉林省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1988年8月5日被原吉林省浑江市劳动局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并安排在八道江煤矿综合经营公司工作,岗位工种类别等级为井下一类工种登钩。2010年4月16日,王某某与八道江煤矿综合经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3月王某某向吉林省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白山市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白山市人社局对王某某同单位其他人员档案进行抽样后,经比对发现王某某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方式、盖章部门等存在不一致等情形,遂以此为由作出不批准王某某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告知书》。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白山市人社局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
白山市人社局分管退休审批的副局长在二审程序中,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出庭负责人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并就实质性解决本案争议发表意见,表示将于庭后召集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共同核对相关原始证据,对其工龄、工种等情况进行重新确认,对与行政相对人情况类似的临退休工人也将重新进行全面核查。王某某对出庭负责人的态度表示非常感动,将全力配合与支持行政机关的工作。庭审结束后,白山市人社局经核对,认定王某某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并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白山市人社局向白山中院申请撤回上诉,王某某亦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同时,与王某某情况类似的其他人员,相应问题也得到有效解决。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有效消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歧与矛盾,赢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也可以消除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分歧,有利于增加行政机关对审判工作的理解与尊重,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得以切实履行,有效维护政府形象与司法权威。本案中,行政机关一审败诉后依法提起上诉,表明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或不认同。白山市人社局负责人通过参加庭审活动,以及开展庭审结束之后的调查、核实工作,认识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赢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与尊重,双方当事人各自撤回诉讼,并从根源上遏制了大量潜在的行政争议,解决一案,带动一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获得良好的裁判效果。
四、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原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改名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宁城县药监局)以宁城县康寿药店经营者毕某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毕某某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8000元。毕某某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出庭应诉情况
因涉及药品安全,直接关乎公众身体健康,且案件因在专项巡查期间查处而引发社会关注,宁城县法院在庭审前,积极与原宁城县药监局沟通,建议其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宁城县药监局局长出庭应诉,庭审中认真听取毕某某的诉讼请求及相关情况,积极发表答辩意见与质证意见。庭审结束后,出庭负责人主动向毕某某询问相关情况,并立即针对案件有关情况开展内部核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会议讨论后,原宁城县药监局启动了自我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了对毕某某的处罚决定,同时退还所收罚款和违法所得。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案件从开庭审理到结案仅仅一周的时间。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合理发挥负责人出庭应诉功能,有利于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中,原宁城县药监局正职负责人通过庭审活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了良好的沟通,更加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且并未因案件已引发社会关注、公众压力较大等而放弃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坚守法律底线,以事实为依据,勇于承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启动内部纠错机制,最终高效化解行政争议。
五、蔡某某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基本案情
蔡某某系山东省泗水县村民,在该村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果树。2018年初,因鲁南高铁项目施工,蔡某某承包土地上果树在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清除,蔡某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泗水县政府)征占蔡某某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泗水县政府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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