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按照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指示精神,同步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对党内法规工作进行了全链条的制度规范,是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有规可依”迈向“良法善治”标志性文件。《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发展赋予了党内法规内涵新的时代特色,从党内法规的主体、本质、内容、保障、形式和属性六个方面更加全面准确地阐明了党内法规的内涵外延。这个定义凝聚了全党对党内法规的科学共识,是中央所提出的具有规范效力的定义,也是最权威、最准确的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界定。
统筹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不断提速,有规可依的任务基本实现,但是党内法规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还不够,需要按照党中央对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系统安排,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
2013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在工作目标中要求“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与目标,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从此走上体系化道路,并在纲要指导思想部分强调了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界定了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系。
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纲领性文件,对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筹部署。首先,权威界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概念,这个概念把过去文件中分散表述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构成要素有机整合,并增加了对党内法规体系构成要素外在形式(准则、条例等)的表述,进一步强调了党内法规体系是系统集成、彼此衔接、协调统一的整体性特征。其次,明确要求“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事求是地对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目标进行了规划。再次,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提出“1+4”的基本框架。这是中央第一次从横向上明确了党内法规体系,这种对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凸显了党章的统领地位,对现行党内法规制度进行有效梳理和分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将组织法规制度和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各自单独成块,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夯实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党对法规认识角度的新变化和党建理论的发展,对推动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一方面强调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调整领域包括党的领导和党的自身建设两个方面;另一方面比之前所提出的建设要求的表述增加了“加快”二字,凸显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任务的紧迫性。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较以往建设目标的表述减少了“比较”和“制度”两个词组。“党内法规体系”的精准表述,明确区分了党内法规体系与党内制度体系,相对于范围更广的党的制度,党内法规的定型、完备水平要求更高。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要求,凸显了党内法规建设更高标准的建设要求。
“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依规治党的核心概念,其自身表述的变化与内涵演进不只是文本话语的变动,而是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们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理论建构的成果体现。(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