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气枪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两高此前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气枪铅弹达到五百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涉案铅弹往往数量大,通常一小盒铅弹的数量即超过五百发,达到入罪标准。因此,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铅弹数量论,也会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 专家观点
"希望有案件树立裁判标杆"
天津财大法学院教授侯欣一长期关注枪支认定标准问题,在担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他曾提交《关于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侯欣一称,在批复实施后,希望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为今后此类案件树立标杆。
在侯欣一看来,"两高"的《批复》对于部分涉枪案的当事人、家属和社会各界来说都是利好消息。结合当前严控枪支、依法严惩涉枪犯罪的国内背景和涉枪案件多发的国际背景,"两高"出台这样一个批复实属不易,"对于主张严控枪支的人来说,这个批复会让他们放心,因为没有提高枪支认定的标准,还坚持严格控枪的原则,保持了与此前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批复的内容也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关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空间,侯欣一认为,审理涉及气枪、铅弹的案件,判定是否有罪、罪轻与罪重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比如批复中提到的当事人一贯表现、购买渠道、获利程度、致伤力大小等,"如果把这些需要综合考虑的情节用足,从目前公开报道的一些曾引起争议的案件来看,符合定罪量刑标准的可能不多。如果能够真正理解批复精神,法官对于如何审理这类案件应该比较清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也为法官裁判提供了很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