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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吃大亏?>>
"税费综合征收率"按5.6%算 房东只需交纳168元
这两天,一篇与“个税租金抵扣”有关的文章,戳中了很多正在进行个税专项扣除申报者的痛点。
这篇题为《房东跟租客说:你要是申报租房抵扣个税,房子就不租给你了!》的文章讲到:突然接到房东打来的电话,被告知“如果你去申报住房租金抵扣个税,房子就不租给你了,我宁愿退房租!”文中房东算了一笔账:你拿我的信息去申报个税抵扣,过不了几天税务部门就会通知我去“开发票”,单房产税一项就需要交纳360元(全额租金3000元乘12%),这还没算增值税和附加税等!你申请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能省100元,我至少要垫进去500元。
实事求是地说,该房东的计税方式并不准确,但在申报专项扣除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当下,这确实会让不少人心存疑虑:人们申报的租房专项扣除,是否会变成税务机关向房东征税的线索?
减税会不会发生传导效应,形成“房东焦虑,租客承压”的局面;会不会因为申报房租专项扣除,形成多米诺效应,引发房租上涨、租房矛盾等问题……这些问题并非无事生非,确实值得引起思考与讨论,有关部门也不妨认真研判。在朋友圈里,有些人就反映,若个人所得税APP上“出租人姓名”要填房东名字,房租就得涨。
去年《个税法》迎来史上最大的修订,不仅将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更大的“税收红包”是提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细化了政策,给出了具体的适用范围、扣除标准等。
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软件,则从2018年12月31日起已经式上线,人们则需要填写个税申报信息。这对很多人来说还是第一次,也是一次扎扎实实的纳税人教育普及活动。
目前个人出租房产的名义税率是:增值税1.5%,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4%,加起来达到15.5%,这是个相当高的名义税率。但因为还存在扣除成本,实际上一般实行的是“税费综合征收率”,大约5.6%(比如2016年起广州的规定是: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月收入从2000元到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以前述网文当中3000元的月租费来说,按5.6%算,房东需要交纳的是168元钱,而不是网文中那么夸张的几百块钱。
个税申报不"背锅">>
房租收入纳入征税范围本来就是大势所趋
税收一头关系着国家的繁荣,一头与公众的获得感直接关联,因此这次个税改革中的专项扣除政策,无疑是一次惠民行动。但是房租的专项扣除,也一头连着租客,一头连着房东。之前在宣传《个税法》修订时,并没有明确宣示,因此“公民申报的个税专项扣除信息,会不会成为将房东征税的‘专项线索’”,确实牵动着众多房东的心。
纳税当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常识。但不可否认的是,长时间以来,个人房屋出租的确处于一个相当灰色的地带,存在着大量房屋出租没有经过备案、没有缴税的现象。
这是个长期存在的现实,从长远来看,必然应该尽快将个人房屋出租缴税纳入规范化道路,这有赖于民众纳税意识的提高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但一夜之间通过个税申报就解决掉,显然不现实。
这就像国务院去年及时矫正对于企业社保催收的激进执法、严禁自行集中清缴一样。税法的原则性和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之间是有缓冲空间的。
针对目前的各种流言传言,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出面澄清,让公众吃下定心丸:房租的专项扣除申报,会不会直接转化为向房东的征税;个人出租房屋,到底实际要承担多少税负;是不是一些传言当中说的那样: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最终要高达百分之十几……这些问题都需要厘清。
政策明朗,税收条件清晰,才能让市场主体做出理性的选择,避免引发市场恐慌,才能减少“租客申报抵扣,房东就退租”现象。
大而言之,随着个税征收体系的越来越完善,公民个人的收入必然是“应征尽征”,房租收入纳入征税范围是大势所趋,而这次的个税申报不应该“背锅”。但也要在具体的执行政策当中,防止税收政策的“不良传导”,避免租客因正常申报房租抵扣信息遭到房东扫地出门。
税务总局发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借个税改革之机乱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通知,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乱收费、高收费。不得蒙蔽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 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个人所得税新税制的实施,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带来空前挑战。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应充分调动其力量,缓解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协力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通知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乱收费、高收费。不得蒙蔽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或利用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之机招揽生意。
通知还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严肃查处“黑中介”、“中介黑”问题。对未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但却从事个人所得税有偿服务、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生意、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应当限期将其纳入监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举报投诉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蒙蔽纳税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监管措施予以处理,并对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进行执业负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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