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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记者 杨凤临 报道)某央企女会计刘梦平受贿200余万,在“双规”期间外逃新加坡,改国籍换名字,流亡17年。2017年,被列入“红色通缉令”的刘梦平在过海关时被抓获归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梦平有期徒刑13年,刘梦平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近日,北京高院改判刘梦平有期徒刑10年。
国企会计受贿200余万 案发后退还大部分赃款
1月4日上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刘梦平一审、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刘梦平今年57岁,其犯罪事实发生在20多年前。当时,刘梦平担任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梦平于1995年至1998年期间,伙同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均已判刑),利用其和王某、付某等人的职务便利,为润超国际有限公司向港源公司借款港币5000万元及延缓还款时间提供帮助。
为此,刘梦平等人收受润超公司董事罗某给予的港币500万元,折合人民币537万余元,其中刘梦平分得港币198.3万元,折合人民币213万余元。
刘梦平还于1996年至1998年期间,伙同港源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利用其和王某、付某等人的职务便利,为港源公司替前夫的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南油新华公司代开信用证提供帮助。
事后,刘梦平等人收受南油公司总经理陈某、负责人卢永强给予的钱款共计港币37.5万元、美元3.2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6万余元,其中刘梦平分得港币13.34万元、美元1.07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
案发前后,刘梦平将分得的大部分赃款退缴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力电力对外公司及中共中央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刘梦平接受庭审
“双规”期间外逃新加坡 曾用假名12次往返回国
据悉,刘梦平于2000年5月27日在中共中央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对其“双规”审查期间脱逃,同年8月,最高检商请公安部对刘梦平进行通缉,刘梦平被通缉时的身份为中国国籍。
同年9月26日,刘梦平于从深圳罗湖口岸出逃境外。期间,刘梦平持名为刘思佳的新加坡共和国护照多次出入境,后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入境时被抓获归案。
在去年4月的一审法庭上,刘梦平头发花白,面容憔悴,当庭回忆称:“2000年我回北京接受调查,我觉得自己不是党员,不存在‘双规’的情况,把钱还上就可以走。但是20多天后还没有放我走,我有些紧张,于是就在上洗手间的时候,趁工作人员不注意逃走了。”
刘梦平在法庭上继续供述,“后来我去婆婆那里拿了护照和9万多人民币,用了两天两夜时间,花费2000多元打车到了深圳,之后用私人护照到了香港,再从香港到新加坡投奔我先生。””
刘梦平潜逃期间,于2005年前往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取消了中国国籍,加入了新加坡籍并改名刘思佳。这之后刘梦平持新加坡护照共计往返中国12次。“一直也没人找我,我以为当年钱都还了就没事了,没想到这么严重,我还被列为追逃人员。”
而让刘梦平暴露身份的则是一张国内的二代身份证。刘梦平说自己在新加坡期间,2005年其母亲代其更换了二代身份证,虽然持有国内的二代身份证,但刘梦平十几年间一直没有使用过,直到2017年6月2日回国后,6月5日刘梦平鬼使神差拿着自己的二代身份证去家门口的工商银行办了银行卡开户的手续。这也让公安机关锁定了刘梦平,并在其2017年6月29日再次入境时将其抓获。
一审获刑13年 二审改判10年
一审法院认为,刘梦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梦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责令刘梦平继续退赔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刘梦平不服上诉,她认为自己是新加坡国籍,应按照外国人犯罪对待,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高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对于国籍的问题,法院认为,刘梦平的新加坡国籍是非法取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另外,在2005年9月,刘梦平曾委托他人取得了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这也印证了刘梦平具有中国国籍的事实。
对于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问题,法院采纳上诉人刘梦平的上诉理由。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院改判,判决刘梦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一审判决内容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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