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端
工作人员 查询
中福助农商城
工作人员 进入

手机

密码

安全问题

注册 忘记密码?
  • 莆田市仙游县扎实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研
  • “为中国未来而读——2026阅读行动交流会”举行
  • 交通强国建设实现良好开局 “一网四化”擘画发展新蓝图
  • 国信数算一体化算力网平台发布
  • 五家险企集体发声:看好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
  • 2026年以来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惠及超1.5亿人次
  •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在京隆重举行
  • 福州发布禁毒“战报”:多项成效居福建省第一
/
品评他人越“红线” 制止名誉侵权有“典”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cctvzfw | 发布时间: 2022-09-24 | 27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尊重的程度,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没有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受害人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为标准进行判断,不能仅以受害人自己的主观感受为标准。二是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三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责编:薄晨棣、宋美琪)


                   热   点      
              新​     闻    排   行 
更多
    如果本网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公开自由传播,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