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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子女离婚财产被分 超99%老人遗产不给儿媳女婿
来源:中新网 | 作者:zfys6666 | 发布时间: 2018-03-22 | 1415 次浏览 | 分享到:

资料图:老年人前往公证处登记遗嘱

中华遗嘱库发布《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

3月21日上午,是中华遗嘱库启动五周年的日子。当日,中华遗嘱库发布《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

白皮书通过对所保管的8万余份遗嘱进行数据分析发现,从2013年到2017年期间,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的老年人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到72.09岁,立遗嘱人群逐步呈现年轻化趋势。另外,因担心儿女离婚,超九成老年人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2013-2017年间,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人群主要以初中和高中学历为主,总体比例分别为26.23%,30.57%。其中女性订立遗嘱所占比例较高,达到了53.11%。”

>>数据

立遗嘱人群呈现年轻化 立遗嘱宜早不宜迟

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17年期间,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的老年人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到72.09岁,立遗嘱人群逐步呈现年轻化趋势。

对此,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分析认为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随着遗嘱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早日订立遗嘱,在人口老龄化速度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迈入老年,这些新"入伍"的老年人往往观念更加超前,倾向于早日立遗嘱;二是中华遗嘱库对立遗嘱人的身体条件有所要求,许多想立遗嘱但身体条件不符合的老年人无法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这些因素叠加之下,中华遗嘱库立遗嘱老人的平均年龄下降趋势较为明显。

陈凯表示,为了确保遗嘱效力,中华遗嘱库通过录音录像、指纹采集、人脸识别、现场见证、文件存档等技术手段使得遗嘱真实性做到无懈可击。因此,需要立遗嘱人具备听说读写能力,有不少老年人因为年纪较大,虽然意识清楚,但视力听力和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能无法通过遗嘱登记系统,导致许多年纪较大的老年人无法正常办理遗嘱登记。

房产仍是主要组成部分

白皮书指出,房产仍然是老年人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华遗嘱库所登记的遗嘱中,处理房产的比例占到99.69 %,其次是银行存款17.66 %,公司股权2.12%。这充分说明,目前人们订立遗嘱仍然以处理不动产的继承为主要目的。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立遗嘱占比超四成

数据显示,在82177份遗嘱中,有39234份遗嘱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立下的遗嘱,占总遗嘱数量的47.74%。

对这一现象,陈凯认为主要是由于观念变化导致的结果。以前人们都认为遗嘱是为了防范子女争夺财产,以为只有多子女家庭才需要立遗嘱。可是随着社会发展,大家发现遗嘱不只是为了防范纠纷,更能够避免家庭财产损失。

恐儿女离婚财产被分 超九成老人遗产不给儿媳女婿

另外,陈凯认为还有两大原因导致独生子女家庭立遗嘱意愿上升。一是因为子女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另一个是因为财产过户继承难的问题。白皮书显示,有99.93%的老年人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绝大多数老人财产不均分

数据显示,遗嘱继承人多以立遗嘱人的子女、配偶、孙辈为主。其中子女直接继承的为33.53%,配偶互相继承后由子女继承的比例是27.07%,直接给孙辈的比例为13.58%,先给子女后给孙辈的比例为23.02%。绝大多数老年人并未按法定继承将财产平分给子女。

超3成老人瞒着子女立遗嘱 呈上升趋势

中华遗嘱库数据显示,有66.59%的老年人是子女陪同下前来办理遗嘱登记,有33.41%的老年人是瞒着子女前来办理,而且瞒着子女的比例从2013年的 21.28%到2017年的38.31 %,有逐步走高的趋势。有71.17 %老年人在订立遗嘱前会与子女协商,而 28.83 %老年人选择向子女隐瞒立遗嘱的事情。在未隐瞒立遗嘱的老年人中,有33.4%选择隐瞒分配方案。

33.54%的老年人认为需要通过立遗嘱来避免纠纷,原因包括:部分子女已经获赠财产、与子女关系恶化、子女贫富差距较大、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子女长期未来往、再婚家庭、离婚时子女由对方抚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赠与孙子女但未赠与其他子女等。

另一方面,有30.94%的老年人立遗嘱的原因是因为担心未来子女办理过户手续困难,为了说明一些无法提供证明的事实,例如是否有私生子女,是否是与再婚配偶的共同财产等,避免未来子女办理继承手续可能遇到的难题。

人们日益认识到遗嘱必要性

中华遗嘱库公益推广部的调查发现,人们认为立遗嘱不必要的比例,从2013年的56.4%到2017年的26.5%;认为一定要订立遗嘱的比例从12.4%上升到43.22%,大幅度上升了249%,这证明了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提前订立遗嘱,对遗嘱看法越来越开明。

>>什么是遗嘱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遗嘱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准备材料:

财产凭证(如涉及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即可。如公证人员认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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