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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统计造假 新修改《统计法》规定领导干部“四个不得”
来源:人民网 | 作者:cctvzfw | 发布时间 :2024-09-18 | 88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人民网北京9月18日电 (记者杨曦)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康义发布署名文章指出,新修改的《统计法》更加聚焦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履行。

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方面,此次统计法修改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康义表示,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

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这些修改,为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了法治遵循。

(责编:杨曦、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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