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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对号入座拟写入民法典 实名客票可挂失补办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cctvzfw | 发布时间: 2018-12-24 | 31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草案还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意见指出,现实中滥用"通知-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泄露隐私 有无伤害均须担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二审稿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例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例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为遏制这种行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二审稿删去了"造成患者损害"。

"高空抛物"伤人 条款暂不做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破坏生态环境一般会造成两类损害后果,一类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一类是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损害。据此,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方面,明确了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此外,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等损失和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高空抛物"问题最近备受关注。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争议较大,各方也高度关注,对该规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法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后慎重决策。据此,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有意见指出,实践中,任意违反合同,干涉合同订立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议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二审稿中新增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针对格式合同问题,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修改。草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有意见提出,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的格式条款相对方利益,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应当由格式条款相对方决定该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中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助残"列入不可撤销赠与

草案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有必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草案二审稿在上述条款中增加了"助残"情形。此外还明确,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保证方面的推定方面,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修改。草案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但是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外。

有意见提出,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方式,原则上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概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会加重实践中因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问题,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草案二审稿明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物业服务合同方面,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一方面,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的单方解除权,二审稿将草案第七百二十八条中的"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修改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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