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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民法典各分编的草案已于今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2018年11月3日征求意见截止,共收到公众意见437986条,这是近几年来公众提出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合同编
旅客需对应座位号乘车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共23章428条。合同编草案在总结合同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结合民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合同制度。草案共28章519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公众针对合同编草案的意见共2927条。
实名客票可挂失补办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客运合同。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一方面,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
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此外,还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
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即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吃"霸王餐" 可扣留当事人的财物
如果有人吃"霸王餐",店主能否扣留此人的财物?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
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二审稿新增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精神损害 放宽赔偿条件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修改。草案第九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限于"故意"条件过于严格。草案二审稿在"故意"的基础上新增了"重大过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二审稿还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意见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把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二审稿新增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劳务损害 关系双方各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稿还明确了因劳务关系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草案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意见提出,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免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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