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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改革“1+6”新政配套业务规则落地
来源:证券日报 | 作者:cctvzfw | 发布时间: 2025-07-17 | 19 次浏览 | 分享到:

达晨财智业务合伙人刘济帆表示,引入预先审阅机制等举措,有助于提高正式申报质量和审核效率,使科创板制度更具中国特色和国际竞争力。

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

不能突击入股

《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指引》发布后,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新申报企业即可适用。此次指引明确适用情形、细化认定标准、作为审核参考、压实各方责任。

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科创属性和未来发展潜力具有一定专业判断能力。主体方面,包括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资产规模较大、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私募基金、政府出资设立的基金、链主企业及其设立的投资机构等。投资经验方面,相关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中,近5年有5家以上已在科创板上市或者10家以上已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

持股比例和期限方面,相关投资机构应当在发行人IPO申报前24个月到申报时,持续持有发行人3%以上的股份或5亿元以上的投资金额,不能突击入股。

作为审核参考方面,发行人依据指引自主认定和披露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只作为上交所审核中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市场认可度和成长性要求的参考,不表明其符合科创属性要求或者发行上市条件,也不会降低审核标准,不会影响审核速度。发行人未认定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影响其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

压实各方责任方面,发行人、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不得从事虚假陈述、股份代持、不当入股、利益输送、商业腐败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活动。“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从严打击制度执行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境内试点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具有良好基础。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姚亚伟介绍,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下,以政府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产业链链主等为代表的多元投资主体取得长足发展,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市场生态初步形成,科创板已上市企业中约九成在上市前均获得私募基金投资。

在刘杰看来,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使这些资金的入股情况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可以产生一定的责任捆绑效应,机构以自身资金和声誉为企业背书,形成实质性的风险绑定,有望更好地帮助监管层和市场快速识别真正具备成长潜力的企业。

(责编:罗知之、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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