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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朱柳融 摄
中新网6月17日电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今日介绍,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的同时,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子女需要安置的环节,确保陷入监护困境的儿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民政部今日下午举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并从贯彻落实角度加以解读,答记者问。
徐建中介绍,《意见》提出了落实监护责任的具体措施。其中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按照《民法通则》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二是依据2014年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撤销了监护人资格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另外,还有其他陷入监护困境的儿童,一是包括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中确实没有合适人员担任监护人的困境儿童;二是监护人因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确实无力抚养的儿童等。
徐建中介绍,前两类监护困境儿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在《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收留抚养。这涉及监护权从家庭转移到民政部门。
后两类的监护困境儿童,是因监护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病残、贫困确实无力抚养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教育不改的,经公安等有关部门确认和协调,由民政部门临时委托代养,这不涉及监护权的转移。
徐建中还介绍,《意见》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的同时,对以上几类儿童的安置一一做了政策安排,同时,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 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这个《意见》中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子女需要安置的环节,确保陷入监护困境的儿童能够得到 及时有效的安置,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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