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夫妻一方网络打赏数额巨大引发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保护法律问题思考。如果网络打赏明显超出一般个人正常的娱乐消费需求或者明显超出打赏者家庭收入能够承受的消费水平,则应认定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范畴,可能涉及损害夫妻财产共有权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官认为,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的网络打赏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权益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权益。但是,即便夫妻一方明显超出家庭经济能力的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必然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财产。夫妻一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打赏行为是否超出双方家庭经济能力,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的实质性审查和判断,显然超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范围。因此即便是夫妻一方通过网络打赏挥霍共同财产,甚至恶意损毁共同财产,也属于夫妻之间内部法律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应该承担返还义务。
■专家点评
网络直播打赏——
在科技、商业与社会责任间探索规制之道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张西安
网络直播打赏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鼓励模式,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用户自愿通过电子支付向网络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然后进入直播间,使用虚拟货币购买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虚拟道具,根据喜爱程度打赏给主播虚拟道具,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按照协议比例分得虚拟道具的对应价值; 第二种是用户通过私人渠道,向主播私人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转账打赏。网络直播打赏特殊的运营、营利方式与一些用户的随意消费惯性、在线快捷支付流程相结合,带来诸多直播打赏纠纷。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涉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是界定主播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户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关系,存在“服务合同说”和“赠与合同说”不同的观点。“服务合同说”的主要观点是主播通过表演对用户发出订立服务合同的要约,用户非短暂停留行为表示默示接受主播提供表演服务的要约,构成对要约的承诺,此时用户与主播之间形成服务合同,主播的表演对用户形成债权,债权的消灭需要用户的打赏进行清偿。“赠与合同说”认为主播进行表演或者向用户提出打赏请求是在向用户发起订立赠予合同的要约邀请,用户赠送虚拟礼物或支付财产是对主播发出订立赠与合同的要约,主播接受虚拟礼物或财产即为承诺,此时用户与主播之间成立赠与合同。
本案裁判根据网络直播打赏的形态不同分别采纳了“服务合同说”和“赠与合同说”。对于用户通过直播网络平台购买虚拟道具打赏主播的行为,判决采纳“服务合同说”的观点;对于用户通过私下渠道打赏主播的行为采纳“赠与合同说”,在平衡鼓励科技发展、商业利益和落实社会责任之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旗帜鲜明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理念,对于积极传播正能量,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落实打赏限额和打赏延期支付制度的直播平台的网络打赏,应该从保护网络直播新业态、保护网络直播参与者各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采纳”服务合同说”,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于采取鼓励用户非理性“打赏”的运营策略,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或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的网络打赏,应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依法保护用户在服务合同中的撤销权;对于用户通过私下渠道打赏给主播个人的财物,应当采取“赠与合同说”,对于较大数额的打赏应当允许夫妻一方行使撤销权或未成人的监护人行使撤销权。通过这样的裁判活动,引导技术、商业活动塑造健康的精神情趣,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切实实现技术的应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责编:邹菁、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