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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宠伤人惹纠纷 文明养犬要守“典”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cctvzfw | 发布时间: 2022-05-15 | 1317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只狗在胡同内追逐,撞向郑某的自行车,导致郑某受伤,孙某、李某和钱某三人作为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不能明确是三被告哪一方饲养的狗撞上了原告郑某的自行车,但三被告饲养的狗一起从胡同中窜出且其中一只狗撞上郑某车辆的行为,可认定为三被告饲养的狗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三被告作为饲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郑某主张的财产损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本次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821.74元。

■法官讲法典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三只狗的饲养人均承认犬只外出时未采取系犬绳等措施。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派出所调查的结果,可认定三只狗一起从胡同窜出且一只狗撞上郑某并致郑某受伤的行为系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本案属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情形的,故应由三只狗的饲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近些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也不断转变,很多人喜欢在家养上一只或者多只狗或者猫等宠物。在此,法官作出如下提示:

一是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是法律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设定的法律义务。

二是饲养动物应遵守本地的相关规定。各城市和地区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关于饲养动物的具体规定,更加具体和详细,也更具有操作性。如:北京市针对养犬专门出台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其中,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要拴养或者圈养;对饲养犬要进行登记、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外出遛犬时也应做好充足的安全保护措施,尽量避免高峰期到人员密集的场所遛狗等。

三是如若发生饲养动物导致他人受伤的事情,要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事后主动与受伤人员沟通,寻找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化解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责编:吴楠、宋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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