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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防范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
来源: | 作者:cctvzfw | 发布时间: 2021-08-23 | 10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主要任务:聚焦商渔船航行安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1.深入分析辖区商渔船事故原因,统筹部署执法力量,研究制定联合行动计划,明确行动内容、人员、执法资源等相关安排,确保重点区域、主要事故原因全覆盖。(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共同开展)


  2.全面摸排辖区进出港航路、商渔船交汇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等重点区域,开展巡航检查,严厉查处船舶违反定线制、碍航养殖(捕捞)、不正常值守、不正确显示号灯号型等行为。(直属海事局牵头,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配合)


  3.严厉打击渔船职务船员“人证不符”、配员不足、导航通信设备配备不足等问题,对发现渔船职务船员配员不足、设备配备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禁止其离港并依法依规处理。(省级渔业渔政部门牵头,直属海事局配合)


  4.规范商渔船甚高频设备使用。加大海上商船VHF公共频道守听情况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商船不按规定配备守听VHF行为(直属海事局负责);加大渔船VHF设备配备监管力度,督促其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配备,对渔船未按要求配备的,禁止其离港;对不按规定守听使用VHF的渔船依法依规处理。(省级渔业渔政管理部门牵头,直属海事局配合)


  5.强化海上安全信息播发。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共同商议编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信息,并分别做好商渔船舶海上安全信息播发工作。(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航路与渔区界限划定。共同推动各区域海事、渔业渔政部门落实全国航路总体规划,引导商船使用、渔船避开,切实保障商渔船航行安全。(直属海事局牵头,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配合)


  (三)行动总结。(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


  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及时梳理联合行动问题清单,联合印发文件通报有关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安委办、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相关地区海事、渔业渔政部门负责督促船舶、渔业生产主体等进行整改,形成闭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成立专项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汇编,并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二)强化工作协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要坚持部门分工协作、省市县系统联动,充分运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联合执法机制,统筹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沟通交流,互派执法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消除安全监管责任空档和工作盲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构建长效机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要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深入分析本年度在联合宣传教育、商渔船联合执法等方面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研究后续针对措施,探索建立一批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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