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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盗版滋生 剧本杀风靡背后的那些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cctvzfw | 发布时间: 2021-08-11 | 689 次浏览 | 分享到:

黄骥指出,剧本著作权人及时办理版权登记,可为后续权利证明、保护提供诸多便利。基于剧本杀经营规律,如果逐一寻求版权许可存在困难,他建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店家与版权人的对接、交易提供便利。

抄袭“核心诡计”或违法

如今,稍微有点“实力”的门店都会自行创作剧本并售卖,毕竟剧本火了,门店竞相购买,利润远高于单纯经营店面。

大量剧本创作则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因抄袭导致的剧本同质化严重。

此前,某个以密室为主题的原创剧本,被玩家吐槽大量情节构想照抄《名侦探柯南》剧情,导致看过动画的玩家完全丧失推理过程;国内推理作家时晨也在微博点名曝光某剧本照搬他的小说《密室小丑》中的密室杀人诡计。

文良透露,圈内剧本相互抄袭屡见不鲜,有些甚至连剧本封面都极其雷同。因圈内对何为“抄袭”何为“借鉴”没有界定标准,文良在和朋友一起创作剧本时也生怕“踩雷”。对此,黄骥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原则是保护作品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这是为了不垄断思想。比如,“罗密欧与朱丽叶”和“梁山伯与祝英台”,都是描写两位年轻人追求爱情的悲剧故事,思想观念很接近,但不能认定为抄袭。

具体到剧本杀剧本内容上,黄骥认为,如果两个剧本只是主题一致,或是其中的某些创意有些相像,是没问题的;但如果剧本具体情节走向甚至对白都与另一部剧本相近,只是将主人公性别、名字等更换,就涉嫌抄袭。

黄骥表示,司法实践中,抄袭认定较为复杂,一些行为确实难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或剽窃。不过,剧本作者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权。

黄骥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意味着,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该行为违反诚信公平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核心诡计”是剧本杀剧本价值的核心所在,完全套用其他剧本的核心诡计,会影响到被套用剧本的价值和销量,损害创作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于“山寨”封面的行为,黄骥提醒,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属于混淆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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