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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权力!福建明溪诏安两县违法行为被纠正
来源:央广网 | 作者:cctvzfw | 发布时间: 2021-09-02 | 20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央广网福州9月2日消息(记者 龚雯)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两例通告纠正三明明溪、漳州诏安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通告称,经查,明溪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于2020年2月26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下发了《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明政〔2020〕1号,以下简称《九条措施》)。《九条措施》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我县建筑业企业候选名册原则上由在我县注册及纳税的建筑业施工企业组成。”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2018年第八次县长办公会研究,于2018年12月27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下发了《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诏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规范及工程项目委托审核比选办法的通知》(诏政办〔2018〕210号)以下简称《委托审核比选办法》)。《委托审核比选办法》含有以下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进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库的社会中介审核机构应符合的条件中,含有“外省企业必须提供入闽登记证明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非漳州市本辖区企业,必须在漳州设立分公司并在诏安县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条款。

另经查实,明溪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九条措施》和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委托审核比选办法》时,均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通告称,2021年3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

2021年3月22日,明溪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议,并于2021年3月30日下发了修改后的《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修订)的通知》(明政〔2021〕2号),主动停止实施有关政策行为,废止了原文件《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明政〔2020〕1号),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诏安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6日印发《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的决定》(诏政综【2021】25号),主动停止实施有关政策行为,废止了《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诏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规范及工程项目委托审核比选办法的通知》(诏政办〔2018〕210号)文件,并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此后,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溪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结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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